在香港,男男同性性行為曾有過被刑事化長達126年的歷史,直到1991年在立法局通過非刑事化法案,才正式落幕。但仍然要等到2006年,法院判決男男性行為合法年齡的司法覆核勝訴後,男男、女女、男女的合法性行為年齡才得以劃一為16歲,不同性傾向的性行為在法例上終得到近乎平等的對待。

英國政府於1865年在本港設立首條與同性戀性行為相關的刑事條例,其後更於1901為香港正式全面刑事化男性同性戀性行為。

在1969年,港英政府首度提出為同性性行為除罪化,當時中西兩方意見分歧,最終草案被撤回。港英政府在1988年再度重提非刑事化,政府當時發表了《有關同性戀罪行的法律應否修改?》諮詢文件,最終於1991年通過法案將男男性行為非刑事化。

2004年一名男同志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男男性行為合法同意年齡為21歲,高於其他性傾向的性行為,高等法院最終判決他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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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非刑事化及麥樂倫事件 1865-196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