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男男同性性行為曾有過被刑事化長達126年的歷史,直到1991年在立法局通過非刑事化法案,才正式落幕。但仍然要等到2006年,法院判決男男性行為合法年齡的司法覆核勝訴後,男男、女女、男女的合法性行為年齡才得以劃一為16歲,不同性傾向的性行為在法例上終得到近乎平等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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