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非刑事化及麥樂倫事件

1865
01/01/1865

引言

在香港,男男同性性行為曾有過被刑事化長達126年的歷史,直到1991年在立法局通過非刑事化法案,才正式落幕。但仍然要等到2006年,法院判決男男性行為合法年齡的司法覆核勝訴後,男男、女女、男女的合法性行為年齡才得以劃一為16歲,不同性傾向的性行為在法例上終得到近乎平等的對待。 英國政府於1865年在本港設立首條與同性戀性行為相關的刑事條例,其後更於1901為香港正式全面刑事化男性同性戀性行為。 在1969年,港英政府首度提出為同性性行為除罪化,當時中西兩方意見分歧,最終草案被撤回。港英政府在1988年再度重提非刑事化,政府當時發表了《有關同性戀罪行的法律應否修改?》諮詢文件,最終於1991年通過法案將男男性行為非刑事化。 2004年一名男同志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男男性行為合法同意年齡為21歲,高於其他性傾向的性行為,高等法院最終判決他勝訴。

10/05/1865

1865-1960年 同性戀刑事化

香港男男性行為的刑事罪行,始於英國在1865年將「違反自然罪行」引入香港,其後在1901年更正式全面刑事化男子之間的任何性行為。

1969
31/05/1969

1969年 香港首次嘗試將男同性戀合法化

1969年香港首次出現支持同性戀非刑事化的聲音,卻因親中方人士強烈反對而失敗。

1978
31/05/1978

1978年 成立「特別調查小組」調查同性性行為罪行

1978年香港政府成立「特別調查小組」,調查觸犯同性性行為罪行的人士,亦包括男妓賣淫及淫辱男童,為同性戀的白色恐怖的時期。

1980
31/05/1980

1980年 麥樂倫事件

1980年督察麥樂倫被發現反鎖於警察宿舍身中五槍身亡,死因不明卻懷疑與其同性戀身份有關,社會廣泛討論激發起香港同性戀者爭取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

1982
31/05/1982

1982-1984年 「特別調查小組」大規模調查同性戀者

在1982-1984年間,「特別調查小組」大規模調查同性戀者,令當年的同志活於恐懼之中。

1985
10/05/1985

1985年 麥樂倫事件

1980年轟動一時的麥樂倫五槍案,激發當時社會 對事件疑點的廣泛討論,以及同志爭取同性戀非 刑事化的訴求。此案 […]

1988
31/05/1988
31/05/1988

1988年 「香港十分一會」發起一人一信行動

1988年「香港十分一會」發起一人一信行動, 回應政府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的公眾諮詢。

31/05/1988

1988年 主流基督宗教對同性戀非刑事化立場分歧

主流基督宗教對同性戀非刑事化立場分歧,不同團體的立場由激烈反對到支持皆有。

1990
31/05/1990

1990-1991年 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

1991年香港立法局在只有6票反對的情況下,通過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的草案,並將合法年齡定為二十一歲。

2004
31/05/2004

2004-2006年 同性性行為合法年齡與異性睇齊為16歲

2004年一名二十歲的男同志提出司法覆核,最終於2006年勝訴,使香港同性性行為合法年齡與異性睇齊為16歲。

31/12/2004

展望

歷時一百二十六年被刑事化的同性戀,於1991年正式在香港完結,在立法局通過非刑事化。及至2014年男男性行為的合法年齡終於經法例修訂後,與女女、男女的合法年齡一致定為十六歲。這標誌著香港社會對同志的認知及了解有所提升,也反映社會上對同性戀的行為更為包容。 縱使香港成功增取同性戀非刑事化,但同志平權的路仍然非常慢長。即使在2014年的修訂後,《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仍留有多項對男男性行為不平等的條文,包括男子與未夠十六歲男子肛交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與未夠十六歲的女子性交的最高刑罰則是監禁五年。這引至在判刑上男同性非法性交的判罪較異性重很多;同志即時入獄的比例是54.8%,刑期由9個月至9年不等,異性的即時入獄比例卻只有11.7%,刑期由3個月至6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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