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非刑事化及麥樂倫事件 2004-2006年

東方日報2005年8月25日報導男男性行為合法年齡司法覆核勝訴

在2004年一名當時二十歲的男同志梁威廉,提出司法覆核挑戰香港法律《刑事罪行條例》 中男男性行為合法年齡為二十一歲,最終上訴庭於2006年判決梁終極勝訴。

梁先生提出的司法覆核中表示,法例嚴重干預他的私人生活,以至他無法建立長期持久的關係,其後果是自卑,孤獨和感到被邊緣化。梁先生對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四條規定侵犯他享有憲法權利中的平等權和私隱權。

梁挑戰《刑事罪行條例》中:

第118C條:由21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

第118F條:非私下作出的同性肛交

第118J條:男子與男子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作為

第118H條:男子與男子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作為

隨後的一個月,法庭宣布申請人勝訴,法官夏正民同時發出法庭手令,宣佈《刑事罪行條例》中有關「禁止二十一歲以下進行肛交」的條文,應理解為「禁止十六歲以下進行肛交」,而其法律效力亦隨之作相關的調整。

政府隨後在2005年9月對結果提出上訴,上訴庭於2006年9月判認同原訟庭的判決,並一致駁回政府對該案的上訴。政府終願意接納高等法院的判決及分析,不會向終審法院上訴。

香港政府在拖延七年後,在2013年12月向立法會提交《201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中修訂關於男男性行為的條文。

在2004年至2014年的十年間,由於政府當局一直未對《刑事罪行條例》 作出所需修訂,有前線警務人員誤以為男男性行為合法年齡仍是二十一歲,並引用這項無效的法例作出拘捕,甚至要被捕人士多次保釋,最後卻沒有作出檢控,對年滿十六歲的男同志做成莫大的困擾。

事隔九年立法會終於在2014年11月獲在席議員一致贊成下通過,正式在香港法律中將男男合法年紀改在十六歲。

返回
1990-1991年 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同性戀非刑事化及麥樂倫事件 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