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非刑事化及麥樂倫事件 1969年

1969年報道香港首次嘗試將男同性戀合法化,最終失敗。
(圖片來源:LIME 網站)

在1969年, 男同性性行為刑事化條例定立一百年後,社會上開始有聲音對於同性戀非刑事化表示贊成,雖然非刑事化法案被中方強烈反對,但法案對及後社會對同性戀非刑事化有一個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標誌同性戀非刑事化的首個里程碑。

在1969年時任律政司羅弼時向政府首度提出將私下進行的男同性戀性行為合法化。

不過中西兩方觀點不一,西方人士認為成人性行為等私事不應干預,而中方人士的主張中國道德立場須要嚴正制裁同性行為。 草案最終因香港華人團體強烈的反對而遭到撤回,大律師公會及律師公會當時亦同意擱置同性戀合法化的草案。

從使當時同性戀非刑事化的革命未能成功,但事件為日後非刑事化帶來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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