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香港有已立的歧視法有《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種族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對於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免受歧視的法例,現時只有《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規管法例及政府部門不可歧視不同性傾向人士,對於私人機構則只有僅屬參考指引的「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卻沒有法律約束效力。
由於現時立法會已近付不能再由議員提出私人條例草案,必須由政府提出,然而現政府未肯作主導,成為性傾向歧視立法一大阻礙。
民調顯示同志已逐漸獲得廣闊民意支持,加上平等機會委員會於受過去數年一直支持立法,並嘗試了解同志團體訴求,政府所面對的立法壓力愈來愈大,期望下一任政府能更積極推動立法。
目前性傾向歧視立法連諮詢程序仍未開始,社會的討論難以聚焦,近年民間團體的訴求集中在要求政府推出如何立法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