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性傾向歧視立法 1982年

1982年香港政府銓叙司辦事處發出的一份通告,指明在聘請公務員時不應錄用已知為同性戀的人士。

在1982年因為督察麥樂倫案件,引起香港政府部門首長不知如何處理公務員中同性戀者的疑問,故政府發出通知,清楚指出同戀者不能存在於公務員隊伍中,不論任何職級。通告內容指出,在聘請公務員時,已知為男、女同性戀的人士,均不應錄用,包括犯同性戀罪者或曾承認有活躍同性戀行為者。在職公務員倘犯同性戀罪者,亦應考慮將其解僱。對於涉嫌為同性戀的公務員,部門首長亦須將其個案向當局請示。當時的報章亦有報導該通知的內容。

法律改革委員會約於1982間發問卷給六百間各行業的商行,結果顯示41%商行如知悉或認為應徵者是同性戀者,即可能不予錄用; 而商行19%表示,如知悉或認為勝任現職的僱員是同性戀者,即可能將其革職。

這顯示當年香港社會普遍認為,公然解僱或不聘請同性戀者是無可厚非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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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性傾向歧視立法 引言爭取性傾向歧視立法 1990-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