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性傾向歧視立法 1990-1994年

1994年7月6日胡紅玉議員於立法局上首次提出關於包括性傾向的《平等機會條例》草案。

1990年,港英政府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引入香港法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因而誕生,條例中包括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反歧視保障,然而此例只規管政府之內。

回歸前,港英政府曾嘗試為歧視條例立法但失敗,胡紅玉及劉千石分別以議員身份在1994年及1997年以私人草案方式進行立法,但最終都因票數不足不獲通過。

香港提出的第一次性傾向歧視條例草案,由前立法局議員胡紅玉於1994年以私人草案形式提出《平等機會條例》草案,建議立法禁止就身份及不同狀況所作出的歧視行為,當中包括性傾向歧視的保障。當時政府另推出了覆蓋面較狹窄的性別歧視條例(SDO)及殘疾歧視條例(DDO),後順利通過,然胡紅玉的草案分拆成三條,其一就是平等機會(家庭崗位、性傾向及年齡),惜於二讀時以二十四 比三十一票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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