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非刑事化及麥樂倫事件 展望

蘋果日報於2015年報導中,列出《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仍然對男同志不 平等的部份

歷時一百二十六年被刑事化的同性戀,於1991年正式在香港完結,在立法局通過非刑事化。及至2014年男男性行為的合法年齡終於經法例修訂後,與女女、男女的合法年齡一致定為十六歲。這標誌著香港社會對同志的認知及了解有所提升,也反映社會上對同性戀的行為更為包容。

縱使香港成功增取同性戀非刑事化,但同志平權的路仍然非常慢長。即使在2014年的修訂後,《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仍留有多項對男男性行為不平等的條文,包括男子與未夠十六歲男子肛交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與未夠十六歲的女子性交的最高刑罰則是監禁五年。這引至在判刑上男同性非法性交的判罪較異性重很多;同志即時入獄的比例是54.8%,刑期由9個月至9年不等,異性的即時入獄比例卻只有11.7%,刑期由3個月至6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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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非刑事化及麥樂倫事件 2004-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