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非刑事化及麥樂倫事件 1978年

1978年報導外藉律師德菲鷄姦罪成判監,他辯護律司當時其中一個求情理由是「如判被告入獄,在全男性獄中,等於一個酒徒去到酒吧」,現在看來匪夷所思。

1978年,香港政府成立「特別調查小組」處理因觸犯同性性行為罪行而被捕的事件。雖然政府曾因要拉近與英國的法律差距而考慮將男男性行為非刑事化,但政府仍不能容忍執法人員的同性性行為。這段同性戀的白色恐怖的時期,印證香港對同性戀者打壓及歧視的歷史。

執業律師杜菲在1978年因觸犯同性性行為罪行而被捕,政府經過總督、律政司、布政司及數位高級警務人員等高官討論後,設立「特別小組」處理, 該單位須直接向副警務處長負責,及就調查進展向律政司及總督報告。這亦是「特別調查小組」(Special Investigation Unit,簡稱SIU)的前身。杜菲向特別小組負責人布祿智警司指出,香港男妓賣淫情況非常普遍,政府因而成立「特別調查小組」。

「特別調查小組」主要有四個目標針對:

  1. 介紹男妓圖利的淫媒。
  2. 淫辱男童的嫖客,但經雙方同意而進行同性性行為的成年人,則不在此限。
  3. 是在其他調査案件中發現有可靠證據,證明曾觸犯同性性行為罪行的人士。
  4. 特別向警方投訴的同性性行為活動。

「特別調查小組」 為人垢病之處是只有少數同性戀被挑選受查,大眾認為大多數同性戀者沒有受到調查。而接受調查人士往往大呼遭受 “迫害” ,原因是不服因何被選中,而其他他們認為更 “值得” 調查的人士卻可以逍遙法外。小組被指是選擇性調查及偏袒特權分子或有勢力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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