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1990年在立法局提出動議免除二十一歲以下男子彼此同意私下同性戀行為的刑事罪行,經過立法局及民間的激烈辯論後,修訂條例的草案最終於1991年獲得通過,結束香港同性戀性行為刑事化的時代。
1990年立法局提出動議辯論有關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以三十一票對十三票通過支持。當時其中一個爭議點是將合法年齡定為二十一歲, 時任布政司霍德在立法局發言表明,政府在修訂中的同性戀法定年齡與本港其他法例所規定者都不同,但認為「為了保護青少年及未成年人士,社會人士亦會接受這項差」。這埋下了後來爭取將男男性行為合法同意年齡與異性戀一致的的法律爭議。贊成的議員包括李柱銘、 司徒華、劉健儀、梁智鴻;反對的議員則有田北俊。
1991年7月10日,政府正式提出修訂《刑事罪行條例》落實將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終於在只有6票反對的情況下,草案條訂獲得通過。
香港將同性戀行為視為非法,根源在於港英政府在1968年以英國標準在香港制定了同性戀行為的有關法例,至1982 年全英國已將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當港英政府將這些標準套回香港時,卻被人以違反中國人道德觀念為由反對。香港經歷超過100多年的同性戀刑事化終在1991年正式落幕,也標誌著同志平權的重要里程碑,也使到及後多個同志組織能夠由地下走上地面,正式注冊成為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