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非刑事化及麥樂倫事件 1865-1960年

英國政府於1865年首次將男男性行為相關的刑事罪行引入當時為英國殖民地的香港。

香港在1842年成為英國殖民地,約二十多年後,港英政府在1865年設立首條與同性戀相關的刑事條例,名為《侵害人身罪條例》,在「違反自然罪行」之下訂明「違異性行為」,即肛交可判終生監禁,或不少於十年的監禁。

於1901立法局通過一份內容包括英國《1885年刑事法修訂法令》第十一條的草案,定明「嚴重猥褻行為」即男子之間的任何性行為(不限於肛交)均屬違法,正式全面刑事化男性同性戀;而女性同性行為一直沒有受到規管。由1901年至1960年期間,因同性性行為而被政府起訴的人士十分稀少,每年平均只有少於五宗。

在香港設立同性戀刑事法的初年。世界正處於對同性戀是否應該刑事化的年代。作為英國殖民地,香港的法例與英國的法例一視同仁,將香港捲入一場同性戀刑事化戰爭。從使當時法案被起訴的人士十分稀少,社會不能容許同性性行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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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非刑事化及麥樂倫事件 196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