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性傾向歧視立法

1982
01/01/1982

引言

性傾向歧視條例,在香港社會討論了二十多年,政府卻仍未就此進行立法諮詢。在1982政府曾發指示,同性戀者都不應錄用為公務員。自1991年同性戀非刑事化後,本地人權組織及同志團體一直積極爭取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以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避免受不合理歧視及差別對待。在回歸前後,性傾向歧視立法屢次受到政府、建制派及宗教團體牽制,2012年梁振英在施政報告指出「目前並無任何諮詢計劃」。至今政府依然一直未有計劃就此條例立法進行諮詢,更遑論在立法會通過法例。然而同志及人權組織依然積極爭取立法。

01/06/1982

1982年

在1982年因為督察麥樂倫案件,引起香港政府部門首長不知如何處理公務員中同性戀者的疑問,故政府發出通知,清楚指 […]

1990
01/06/1990

1990-1994年

1990年,港英政府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引入香港法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因而誕生,條例中包括不同 […]

1995
01/06/1995

1995- 1996年

政府於1995年進行了首個有關同志題目的電話民調,抽樣訪問了一千五百名市民,以了解市民對不同性傾向的觀感,以及 […]

1997
01/06/1997

1997年

1997年劉千石議員再次向立法局提出《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私人草案,終以兩票之差被否決,當 […]

2004
01/06/2004

2004-2005年

2004年,政府在民政事務局轄下設置「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及後轉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並成立了「少數性傾向 […]

2006
01/06/2006

2006-2008年

2006年,政府發表第二次民意調查結果,顯示有34.5%市民反對立法、贊成的有28.7%。 同志組織積極在民間 […]

2012
01/06/2012

2012-2016年

2012年,何秀蘭議員提出沒有法律效力的《同志平權》動議辯論,要求政府就立法公眾諮詢,當中受到指罵及游說,結果 […]

2018
01/06/2018

展望

目前香港有已立的歧視法有《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種族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對於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免受歧視的法例,現時只有《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規管法例及政府部門不可歧視不同性傾向人士,對於私人機構則只有僅屬參考指引的「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卻沒有法律約束效力。 由於現時立法會已近付不能再由議員提出私人條例草案,必須由政府提出,然而現政府未肯作主導,成為性傾向歧視立法一大阻礙。 民調顯示同志已逐漸獲得廣闊民意支持,加上平等機會委員會於受過去數年一直支持立法,並嘗試了解同志團體訴求,政府所面對的立法壓力愈來愈大,期望下一任政府能更積極推動立法。 目前性傾向歧視立法連諮詢程序仍未開始,社會的討論難以聚焦,近年民間團體的訴求集中在要求政府推出如何立法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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